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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核准的相关要求及规定:
一、企业核名称受理单位:咨询类50万以上及贸易类200万以上亦可在区工商局核准名称但需在市工商局受理),在区工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可省略南宁可用广西。
二、 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行政划区 关键字号 行业类别 组织形式
广西(南宁) 2 -5个字 贸易 有限(责任)公司
三、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步骤 :
1、领取并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准备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2、到工商局字号查询窗口查重;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名称核准费用及时间
1、在市工商局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区工商局领取收取十五元。
2、时间:没有重名当场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组织形式分类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六、 企业名称有效期、延期
1、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预先核准的名称失效。预先核准的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进行转让。
2、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人可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提出名称延期申请,延期6个月,期满后不可再延长。
七、企业名称补发、变更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丢失的应向原名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应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原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3、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改变企业名称。
八、名称的转让与共用
名称只能与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进行转让,不得共用。
字号、商号可以转让,也可以共用。
1、转让规定:只能转让一次,字号、商号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受让方所有,转让双方应签定转让协议并在股东会决议表明,转让方在协议书签订后应先办理变更手续,受让方再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转让方转让前的名称与受让方受让后的名称应有明显的区别。
2、共用规定:经所有权人同意,所有权人是股东的,可在股东会议决议或章程中表述,所有权人是非股东的应当有书面同意书,共用结果不能对他人或消费者造成损害,共用字号的企业名称应当有明显区别。
九、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地区)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4、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标点符号;
5、含有其他企业法人的名称;
6、含帝、总统、大和等封建、殖民、资本主义不良文化色彩的内容。
7、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 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十、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中国、中华、国际:
1、全国性企业;国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2、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3、***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十一、企业名称的相关规定
1、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2、名称中的行业词应与主营行业相一致,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3、在同一行业内申请使用相同字号的应当由字号所有权人出具授权(许可)文件以及加盖其印章的执照复印件。授权(许可)的名称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引起误解。
4、使用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字号的应当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许可)文件、商标注册证书,(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加盖商标注册权人印章的复印件),以及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证明,(商标所有权人为经济组织的,需在资格证明上加盖经济组织公章,商标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与外国(地区)投资人相同字号(英文字母)的应当提交该外国(地区)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6、申请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登记证》。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
8、使用自然人姓名(该自然人应当是投资人)作字号的应当提交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权(许可)文件。需要注意的是,所用投资人姓名如与党和***或者老一辈革命家及名人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作为字号使用。
十二、经营范围中有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企业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应先行办理前置项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