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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8-19 09:22:14
来源: 中国会计网   发布时间: 2015-01-21 16:28   1892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共同颁布《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共同颁布《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2014年8月***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

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38.82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37元/立方米。

2014年7-9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35.14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1.24元/立方米。

自2014年7月1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条“自2013年7月1日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31.45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11元/立方米”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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