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眨眼间,2019年已经过去一半。即将告别6月,进入七月,哪些税收政策开始施行了呢?跟着帅创会计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与旧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有以下要点值得关注:
一、 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三、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四、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五、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六、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七、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政策二:深化“放管服”、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
自2019年7月1日起,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主要措施有:
一、 进一步扩大税务注销即办范围
✔(一)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 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 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 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 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政策三: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 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 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 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二、 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
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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